兴国县永丰镇两起矿产违法刑事案件通报!
来源: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加入时间:2023-02-07 18:57:13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和能源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关系到国家资源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几年,我县永乡镇持续发生无证采矿违法情况,不仅扰乱了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我局决定公开通报两起矿产违法刑事案件。违法案件发生在永丰镇原西江石场,非法开采矿种为饰面建筑花岗岩。
第一起胡某明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案。2015年1月份,胡某明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永丰乡西江村肖溪组、老屋组谢某柏、谢华明等人签订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占地建碎石场等,擅自占用总面积34612.28平方米,占总耕地面积15307.72平方米,含基本农田2764.14平方米,水田12543.58平方米。经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认定,毁损耕地面积为22.96亩,该宗地已造成耕地破坏,种植条件被重毁坏,经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胡某明犯非法占用农用罪,同时2016年胡某明开始从原采矿权人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杨某平手中接手经营西江采石场,2020年5月10日该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胡某明在未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2021年仍聘请廖某万在西江采石场继续开采花岗岩矿,并向市场出售石材荒料非法获利216500元,经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犯非法采矿罪,于2022年9月28日经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赣0732刑初144号判决如下:
1.胡某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2.胡某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六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胡某明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履行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复垦及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义务并确保通过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验收;
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胡某明若未能在第三项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土地复垦及被破坏林地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义务,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相应的复垦修复费用八十六万零七百元,上述款项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
5.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胡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6.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胡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兴国县永丰镇西江村胡某明非法开采饰面用花岗岩矿点生态修复方案》方案编制费二万五千元。
第二起谢某法非法采矿案。因向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索要被拖欠的运费未果,2018年3月起,谢某法以金鑫公司名义开始生产,2020年5月11日开始谢某法在明知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仍然聘用叶某长、叶某平、郭某鸿等人多次在西江采石场开采花岗岩,加工成方料和片石,开采的花岗岩价值共计人民币325680元,并已出售部分石料,违法所得赃款191300元,于2022年7月7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073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谢某法不服判决要求上诉;2022年8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对其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8月8日经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22)赣0732刑初81号调解经公示无异议如下:
1.被告谢某法自愿按照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出具的《兴国县永丰镇西江村谢某法非法开采饰面用花岗岩矿点生态修复方案》履行对非法采矿区域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义务,并确保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通过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验收;
2.如被告谢某法逾期未主动修复或者修复未通过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则自愿缴纳修复治理费用人民币36.74万元;
3.被告谢某法自愿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4.被告谢某法自愿承担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编制《兴国县永丰镇西江村谢某法非法开采饰面用花岗岩矿点生态修复方案》的方案编制费人民币2.5万元。
谢某法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7日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2022)赣07刑终397号判决如下:
1.维持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22)赣073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谢某法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VIVO手机一部,返还给被告人谢某法。”
2.撤销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22)赣073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法违法所得赃款十九万一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继续追缴上诉人谢某法违法所得赃款十九万一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但未随案移送的上诉人谢某法非法开采花岗岩石头方料 286 立方米,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上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表明了我局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坚决态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护本辖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我局将坚持拿出长牙齿的硬措施,严肃查处各类矿产违法行为,保障全县矿业开发管理秩序,并统筹好保供维稳等工作。下一步将持续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行刑衔接,坚决打击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涉刑案件的通报力度,使违法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