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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发文!农村建房出现这些问题,要问责!

来源:赣南日报  加入时间:2018-04-12 17:15:20  

近日,赣州市出台了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问责办法》)

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管理不力要问责!

 

       为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近日,我市出台了《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问责办法》)。《问责办法》总共16条,适用对象是各县(市、区)、乡(镇)、村“两委”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不力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上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下到村民小组

《问责办法》对各级各部门应尽的责任

都进行了明确划分!

 

未依法规划审批?问责!

建房秩序混乱?问责!

出现超高超大建房?问责!

纵容、庇护违规建房?问责!

 

办法规定  这些行为要问责 

《问责办法》明确了应问责乡(镇)的四类情形:

 

未依法履行规划编制职责;

 

未依法履行村民建房审批职责;

 

未依法履行村民建房监管职责;

 

未严格整治农村超高超大建房。

 

《问责办法》明确了应问责县(市、区)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三种情形:

 

 

未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责任的;

 

未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和执法检查制度的;

 

人口35万人以下的县(市、区)年度内发生5起(含5起)以上新增农村超高超大建房的,人口35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0起(含10起)以上新增农村超高超大建房的。

 

履职不力的将会被通报!

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

还会降职、免职甚至纪律处分!

 

去年,赣州发布第74号政府令,

对农村住房建设做了新规定!

农村住房该怎么建呢?

跟小编一起来回顾一下~

 

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属于不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外挂户;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的;

(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可能损毁历史文化遗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

 

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少批多建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建房;拒不停止违法建房的,限期自行拆除;法定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让建房越来越规范,

为了建设美丽新农村,

大家都自觉按规定建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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