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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严查“炒卖房号赚取差价、提高首付比例”等违规行为

来源: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加入时间:2018-05-29 17:22:44  

    近日,赣州房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 交易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赣州市中心城区“炒卖房号等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现象,遏制炒卖房号赚取差价”等各种违规行为。通知内容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
通知

赣州经开区房管所、蓉江新区住建局,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中心城区住房市场受区域性供求关系的影响,部分区域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市场上也存在个别炒卖房号等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现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为有效遏制炒卖房号赚取差价等各种违规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环境,经研究决定,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交易行为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计划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28日前,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下月商品房预(销)售计划,未报送计划或不在计划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受理预售许可资料(现售备案)。

   (二)加强商品住房开盘管理
    房地产住房项目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同时申报预(销)售方案,预(销)售方案必须注明开盘时间、地点、方式和所有预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等具体信息,并如实上报意向登记人数。意向登记人数大于预售套数的,原则上一律采取网络选房方式开盘,如微信选房等。以网络方式开盘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现场监督,开盘后即将选房信息情况提取备案。以网络方式开盘选房的项目,其剩余房源及选房人放弃认购的房源,房地产企业不得擅自销售,需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继续进行公开网络选房或在下一期销售时统一公开预(销)售。房地产企业应在公开选房后十天内与认购人完成网签认购手续,购房人姓名应当与网络开盘时选房人姓名相一致,否则不予合同备案。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购房人有按揭贷款购房需求的,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应执行公积金中心或商业贷款银行首付比例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首付比例。对擅自提高首付比例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予以停盘整顿处理。

   二、规范房地产企业与中介代理机构的合作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中介代理销售的,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协议,不得单独委托从业人员个人代理销售。受委托的中介机构须在双方协议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不得以认筹、电商团购等方式变相收取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费用,不得收取购房人佣金、选房费等任何费用。

   三、禁止炒卖房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律,规范销售行为,不得参与炒卖房号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存在炒卖房号行为并经查实的,将对该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并视情况暂停商品房网签系统。中介机构人员存在炒卖房号行为并经查实的,将限制该经纪机构备案,公开予以通报,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从业人员存在炒卖房号行为一经查实,将公开在行业网站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追究其所在企业责任。

   四、努力构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
    (一)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平台建设,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其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计入诚信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对违规人员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限制其在房地产行业从业。
    (二)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相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

   五、本通知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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