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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二男子擅自非法出售集体土地给他人建房 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兴国检察  加入时间:2018-07-27 09:09:59  

    为牟取高额利润,兴国二男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将集体土地擅自出售给他人建房。近日,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被告人谢某、陈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兴国县某乡将一宗面积为1600余平方米的集体土地转让给被告人谢某,由谢某出资建设拆迁安置点。谢某取得该宗土地后,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便与被告人陈某合谋,将该宗土地分割成14块面积不等的地块先后转让给了刘某等15户人建造自建房,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谢某非法获利35万余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30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 〕23号)

   第八十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温馨提醒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家允许在相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范下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有些个人或集体为了牟取暴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既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又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严格的规定,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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