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潋江镇(凤凰村)城市建设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
来源: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加入时间:2019-05-27 11:55:00
关于兴国县潋江镇城市建设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兴国县潋江镇城市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潋江镇凤凰村凤岗组、社门前组、大一组、大二组、花园组、石门前组范围内(具体位置以批准范围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潋江镇凤凰村凤岗组、社门前组、大一组、大二组、花园组、石门前组的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约287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2.主要地类:水田、菜地、园地、鱼塘、旱地、宅基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和《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意见》(兴府发〔2015〕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水田(菜地、果园、茶园、鱼塘)补偿标准42588元/亩;
2.旱地、宅基地28534元/亩;
3.林地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14906元/亩;
4.未利用地8518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兴府办抄字〔2016〕10号规定标准执行。青苗补助标准:10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所涉房屋及其它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兴府发〔2017〕14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1.通过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方式予以安置。
2.因本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国县被征收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府办发〔2015〕11号)文件规定,予以认定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兴府办发〔2015〕11号文件规定享受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等有关保障政策。
3.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安置,参照兴府发〔201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0日。(告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八、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十、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兴国县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告知。
联系单位: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兴国县凤凰大道49号
联系电话:0797-5310703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