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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2017年公租房11月15起接受申请 可自愿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来源: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  加入时间:2017-11-13 20:46:03  

关于兴国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工作的通告


 
    为解决我县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和《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兴府发[2013]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我县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受理申请和配租工作,现就有关规定及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统一受理申请、集中审核。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可自愿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资格
 1、县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为县城区的,即东街、西街、背街、南门、平川、国兴、东河、将军园八个社区居委会管辖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3)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县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含)以下,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660元以下。
 2、进城务工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且符合劳动法定务工年龄,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人应在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1年(含)以上并与用人单位(企业)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提供同期连续缴纳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含)以上的缴纳证明;共同申请人为共同生活的,需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共同生活证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在本地的同期暂住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4)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县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含)以下,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660元以下。
 3、新就业城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在本县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2)本人及其配偶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房且未租住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直系亲属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3)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县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含)以下,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660元以下。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资格
    (1)申请家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2)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摇号未中签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摇号分配。
 (三)其他规定
  1、共同申请人是指现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符合申请条件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或离异带子女家庭,离异年限需在2年(含)以上),年龄需在25周岁以上,直系亲属在县城规划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自有房屋的产权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未取得产权的自有房屋面积应纳入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4、直管公房承租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并办理入住手续2个月内,必须腾退租赁的公房,否则将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资格。有转让、转租和空置公房行为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
  5、申请家庭两年内(含)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
  6、拥有大中型客货车辆或拥有排气量1.6L(不含1.6L)以上,或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小型汽车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购置价均以新车发票为准)。
  7、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县城规划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
  8、借住他人房屋居住的,申请人需提供书面说明,该说明包括借住的理由,借住房屋的状况,并提供借住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该借住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证明,并由房屋所有权人在证明上签名。
  9、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其注册资金8万元(不含8万元)以上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注册资金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纳证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缴税款的申请人,由税务机关在税收缴纳证明上注明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提供店铺(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拥有店铺、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
  11、申请家庭为本县棚户区改造征迁户,按(兴府办发〔2017〕12号)文件的保障性住房安置规定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和补贴发放标准
  1、单身家庭(包括未婚)或夫妻两人,配租一居室;两人(指兄弟、姐妹关系)或两代人以上家庭,配租二居室;四人或三代人以上家庭,配租三居室。
  2、租赁补贴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高于建筑面积60平方米,具体为:1 人户家庭保障面积15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面积60平方米。
  3、租赁补贴按户确定,按月计算,按季发放,补贴金额为家庭保障面积乘以补贴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
  4、符合申请条件的军队退役军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公交事业工作人员和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即:东街、西街、背街、南门、平川、国兴、东河、将军园社区居委会管辖区)的低保户、五保户、重残(一至四级)的无房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
  四、受理、初审和复审 
 (一)受理和初审
  1、受理时间: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1月30日。
  2、申请家庭应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凭户口薄和申请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各社区居委会或县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配套附表;
  3、户籍所在地为县中心城区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填写《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户籍所在地为其它乡镇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到县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填写《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提供户籍关系承诺证明;④外地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⑤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异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 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1年企业工资发放表;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县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注册资金证明;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乡镇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⑦退役军人,提供军队退役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②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③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④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⑤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无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证明: 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③户籍所在地为县中心城区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税收缴纳证明;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⑦属五保对象的,提供五保供养证明;⑧小型汽车购置证明及车辆行驶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5)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应出具相关证明、证件、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且与原件内容相符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5、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至县房地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上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调查核实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12月3日,第一次公示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 12月8日。
 (二)、联合会审
  1、会审时间:2017年12月9日—12月10日。
  2、县房地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向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民政、公安、车管、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单位出具《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3、县房地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和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情况,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方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县房地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次公示时间:2017年12月11日—12月15日。
 (三)、复审
  1、复审时间:2017年12月16日—12月17日。
  2、由县房地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次公示时间:2017年12月18日—12月22日。
  五、登记、摇号 
  1、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房地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2、已经登记的申请家庭,均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的房号。
  3、采取现场公开摇号方式,县公证处全程公证,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
  4、摇号分配时间:根据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5、摇号确定承租房号后,由县房地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核发《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通知单》。
  六、办理入住 
  承租人应按《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通知单》的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七、其它事项 
  其它相关要求参照《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八、责任追究 
  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举报电话:  0797-7058697、5322403
  特此通告。
           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申请须知:户籍所在地为县中心城区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填写《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户籍所在地为其它乡镇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到县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填写《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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