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49.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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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103平米 |
户型:3室2厅 |
类型:多层商住 |
楼层:第13层/共15层 |
产权:有房产证 | 建筑年代:2012年 |
区域:平川大道 |
地址:恺城金都 |
小胡 15970896251
房屋类型: 多层商住 |
户 型: 3室2厅 |
区 域: 平川大道 |
具体位置: 恺城金都 |
楼 层: 第13层/共15层 |
产 权: 有房产证 |
价 格: 49.9万元 |
付款方式: 可按揭 |
面 积: 103 平米 |
装潢标准: 毛坏房 |
建筑年代: 2012 |
周边设施: |
联 系 人: 小胡 |
联系电话: 15970896251 |
小区简介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出让方:刘福平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郑亮星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赣州市将军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及产权共有权人同意,自愿将合法拥有的(家电家私除外,下称该物业),售卖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乙方在通过看房和对房屋现状及甲方提供的该房有关资料充分了解后,自愿购买甲方提供的上述房产。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总价(含水、电、天然气等附属设施)为人民币(大写),(¥:)。甲方同意乙方以付款方式购买此房,并协助办理过户更名等相关手续。
三、付款方式:
、在年月日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给甲方,成交结算时,定金转为首付款。
、乙方首付甲方人民币(大写):(¥:)(甲方出示收据),余款人民币(大写):(¥:)申请银行贷款支付给甲方,余款不超过签订本合同日期的三个月。
四、甲方义务: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房屋过户资料原件交给丙方保管,丙方出具收件收据,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无重复转让,无抵押纠纷等,如甲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须赔偿乙方购房首付款的双倍。
、甲方在规定的交房时间前,如甲方有户口在该房位置上的,交房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并保证房屋设施完好,并结清水、电、煤气、物管、电话、有线等一切费用。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双方约定的房价和收取约定以外的款项。
、银行贷款到甲方帐户后十天内必须交房给乙方(双方特别约定的除外),在交房时,甲方必须无保留的交出房屋的水卡、电卡、钥匙等及房屋相关的其他证件。
五、乙方义务:
、按时提供购房所需的各种证件。
、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合同和要求降低约定的房价款。
、按照约定如期支付房款,如延期视为违约,特别约定的除外。
、按政府规定交纳契税和交易费。(本条改为:买卖双方的税费和交易费由买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
、该物业现附租约,买方同意连同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卖方协助买方与租户签订新的租约,并将租约约定的押金转交给买方。
六、丙方义务: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视为丙方参与房屋居间交易,并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丙方全权负责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丙方可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甲、乙双方收取房屋买卖中介佣金,甲方按总房价款的佣金给居间方元,乙方按总房价款的佣金给居间方元,该费用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都必须一次性交付佣金给丙方。(本句涂红字取消)
、丙方应认真履行甲、乙方委托的事项,并完成甲、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服务;
、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丙方将所了解的情况如实告知甲、乙双方,及时将委托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向甲乙双方通报。
、丙方对甲乙双方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七、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事项约定。
、办理产权转移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按约定内容由方承担。
、交易过户时间按照房地产交易的工作时间为准。
八、违约及悔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本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必须按总房价的双倍(改为等额)赔偿给乙方,甲方代理人签字后与甲方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乙方部分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本合同视为违约,乙方所给甲方的总房价不退回。乙方代理人签字后与乙方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乙方如因条件不符合或银行按揭所规定不能办理购房按揭的或增加首付款,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在壹个月内自行筹资给甲方。如因甲方资料不全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申报,与乙方无关,甲方必须将首付款无偿的返还给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转移及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由银行贷款处办理贷款事宜,一份交由房地产交易管理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暂交由乙方保管),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三方在履行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如协商不成,甲乙丙三方提交兴国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