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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营改增”试点5月1日全面推开 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

来源:中国江西网  加入时间:2016-04-01 16:18:32  

3月31日上午,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举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闻发布会,拉开了本年度税收宣传月活动帷幕。27家中央驻赣媒体、省内各大新闻媒体受邀参加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国税局局长胡立升、地税局局长张和平分别介绍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和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情况,并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就营改增试点政策措施、营改增后个人转让二手房税收政策变化、优化纳税服务等纳税人关切的热点逐一进行解答。

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提高到十万元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宣布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31日上午,江西省财政、国税、地税三家联合召开视频会,对该省营改增试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为更好地推动方案落地、改革到位,在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江西省地税局推出了3大方面12类40项措施。

今年起,江西省地税局将落实国税、地税合作规范,推行国税、地税业务一厅办理,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制度,免费提供申报软件;推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业务全省通办;推行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进一步落实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相关办法及流程;发挥社会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作用。提供发票网上申请服务,让纳税人可足不出户领用发票。同时,清理规范基金收费。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并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营改增”试点将在5月1日全面推开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今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也意味着,“营改增”进入了全面推开试点的攻坚致胜阶段。

江西省国税局局长胡立升表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项措施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利于拉动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进一步完善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该省将从今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确保完成“5月1日发票顺利开具,6月1日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顺利进行”的目标。

“营改增”后二手房营业税将少交

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关于营改增后个人转让二手房税收政策有什么变化是令人关注的话题。

对此,江西省国税局总会计师陈国英表示,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江西省等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这样计算一下,假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100万元,营改增后比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还要少2400元左右。同时,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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