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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有营利性 应限期移交改公办园或普惠园

来源:江南都市报  加入时间:2019-05-23 09:38:00  

    近日,江西省出台《江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下简称《方案》),根据该方案,对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存在不建、缓建、缩建、停建和建而不交问题的,凡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住宅小区要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的要求和标准,单个小区1200户及以上的必须在本小区建设,1200户以下的小区或居民区采取统筹合建的方式配套建设,原则上按每1200户建设一所规模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

    《方案》提出,对现有城镇小区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但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在建且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但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小区,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制定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

    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方案》指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服务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凡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小区(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小区等)配套幼儿园,或建设时免收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幼儿园土地出让金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无偿移交、确保如期移交。

    省属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建设的独资(全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小区配套幼儿园将由各县(市、区)政府采取“一园一案”方式收回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移交后全部改成公办园或普惠园

    《方案》特别指出,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方案》要求,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凡公办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不到50%的县(市、区),小区配套园公办学位不得低于80%;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全面摸底排查小区配套幼儿园

    《方案》要求,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方面问题,分别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摸底排查情况于5月中上旬结束。

    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延伸阅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4日


 
江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现就规范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和使用,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入园需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法依规,着力治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要求,努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使人民幼有所育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规划。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均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要求和标准,单个小区1200户及以上的必须在本小区建设,1200户以下的小区或居民区采取统筹合建的方式配套建设,原则上按每1200户建设一所规模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

    对现有城镇小区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但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在建且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但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小区,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制定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对于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小区,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于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配建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依标建设。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有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市、县(区)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缩建、少建的,要通过补建、改扩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存在不建、缓建、缩建、停建和建而不交问题的,凡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确保如期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服务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凡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小区(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小区等)配套幼儿园,或建设时免收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幼儿园土地出让金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无偿移交。凡是已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按协议约定如期无偿移交。省属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建设的独资(全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政府采取“一园一案”方式收回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及时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办园使用。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凡公办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不到50%的县(市、区),小区配套园公办学位不得低于80%。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5月中上旬)。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方面问题,分别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整改阶段(2019年5月至12月)。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照台账,销号治理。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各设区市要加大治理工作的督查力度,逐县开展督查总结工作,发现好经验和典型,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对全部移交整改到位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单位,要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推进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管理。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明确落实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和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和监督评估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做好移交幼儿园的运行和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所涉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学前教育投入,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等工作。国资部门要做好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建设的独资(全资)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顺利完成治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治理保障。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制定本级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明确治理步骤,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教育发展”考评体系。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和治理结果,畅通反映意见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责。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设区市治理工作方案、摸底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整改落实等情况,要及时报送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调度,强化督促指导,并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的地方,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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