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对“未批先建、农村集体成员”等相关政策的解读!
来源: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加入时间:2020-03-12 12:34:19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未批先建的房屋如何进行登记发证?
(1)对占用基本农田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在“房地一体”调查工作中统计备案,一律不予审批、不予登记发证。
(2)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含旧房改建),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在本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四号)规定的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在本村、组公示15天无异议的,在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后,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对存在地灾隐患的,必须治理消除地灾隐患后方可补办审批手续。
关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3)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4)符合法定程序收养的子女。
(5)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2)原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3)原户籍在本村的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