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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重拳整治房地产中介|将纳入统一信用信息监管

来源: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入时间:2020-08-11 09:09:29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州经开区房管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

    为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中介企业及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促进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维护良好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赣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5日


赣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 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构建诚实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在本市的政府行政部门取得工商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为促成房地产交易从事房地产咨询、居间、代理等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含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直营、加盟等各类型门店;以下简称“经纪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在政府行政部门取得工商登记、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含在本市登记、备案的估价机构,在异地备案、本市执业的估价机构,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内的所有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业务中形成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赣州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赣州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配合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市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档、公示查询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赣州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及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信用相关基本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公示信息不全或不实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信用信息包括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中介机构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备案基本情况、企业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包括:
    (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负责人)、住所、营业执照有效期;
    (二)企业门店数量、分支机构数量、企业门店形式等;
    (三)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执业机构、资格证类别及证书编号、登记证号,从业经历、累计从业时间等;
    (四)其他应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的表彰和奖励,或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参与促进行业发展活动的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被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以及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信息采集的主要来源及途径:
    (一)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定期反馈的信息;
    (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情况;
    (三)与房地产中介行为相关联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通报、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的调解、裁判文书;
    (四)社会公众、媒体通过正当程序反映及部门移交,并经查证属实的行为结果;
(五)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于自信息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及证明资料。
    当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自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反馈至提出异议者。
    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属实。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记录一经认定,将记入其信用档案,信息保留时间不少于1年。在记录信息保留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撤销或修改。协会将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定
    第十二条  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实行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基础分为100分。
    新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的机构自取得备案证明(或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为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不足6个月的,其本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第十三条  等级划分标准采用计分制,基础分值均为100 分,良好行为设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行为设定不同分值减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根据其综合评定分分为A、B、C、D 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综合评定得分在101分以上的为A级,80分-100分(含100 分)为B级,60-80分(含80分、60分)的为C级,59分(含)以下的为D级。
    A级表示行业模范,能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管理规范,评定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具有较好的社会信用;
    B级表示能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评定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仅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良好;
    C级表示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意识一般,评定期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信用一般;
    D级表示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意识差,评定期内有多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用较差。
    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期满后转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后台保存。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按照机构动态综合评定得分对应信用等级情况,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分别实施以下信用监管:
对上个记分周期信用等级为A级中介机构或人员,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化行政监管,开通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
    (二)优先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适时出具诚信记录证明。
    (三)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推荐参加“中介超市”。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上个记分周期信用等级为B、C、D等级的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B级的:主管部门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实施常规监督和40%以下抽检率的日常检查;视情况开具诚信记录证明、推荐加入“中介超市”。
    (二)信用等级为C级的: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不予开具诚信记录证明、限制参加“中介超市”;暂停网签资格,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和通报。
    (三)信用等级为D级的: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不予开具诚信记录证明、限制参加“中介超市”;停止其中介机构网上签约资格并对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约谈;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不定期进行检查;录入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通报至其他有关行政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中介机构存在加盟关系的,追加约谈该加盟品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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