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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涉及房产类公证业务办证指南

来源:网络  加入时间:2009-06-25 21:09:33  


 
     房产类公证事项主要有:1、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2、房屋差遣安置补偿协议公证;3、房屋继承权公证;4、房屋赠与公证;5、遗嘱(遗赠)公证;6、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现就当事人办理上述公证需要向本处提交相关材料告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1、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法人提交法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提交作为被拆迁房屋机器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


4、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5、勘测方的资格证明极其身份证明,拍照或摄影人的身份证;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其中有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的证明;


2、代理人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4、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


5、补偿、安置协议;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房屋继承权公证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下的房产的产权证明原件;


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其证明材料由被继承人原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次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其死亡证明,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原件、证明材料。


四、房产赠与公证


1、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赠与人系已婚人士,须提交结婚证书。未婚的,应提交未婚证明;


3、赠与房产的产权证明原件;


4、赠与人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因病行动不便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申请公证员上门办理。


5、赠与书;


6、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的,赠与人、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并由双方在公证员面前在合同上亲笔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五、遗嘱(遗赠)公证


1、立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等及指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立遗嘱(遗赠)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证原件;


3、遗嘱书或遗赠书;


4、立遗嘱(遗赠)人的配偶已死亡的,提交其配偶死亡的凭证;


5、立遗嘱(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病行动不便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申请公证员上门办理。


六、房屋买卖公证


1、出卖人及买受人一同前往公证处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属法人的,应提交其法人证明。


2、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3、房屋如属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已死亡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进行房屋买卖。房屋有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人必须一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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