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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

来源:兴国房地产管理局  加入时间:2009-06-25 21:09:33  

 

 


第一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领导下,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 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从2002年度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定于2002年10月份举 行。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 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纪实务》4个科目。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两 个半小时。


 ??第五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在2005年以前(包括2005年),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不需 要先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第七条 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 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 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第十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考试培训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授权 的机构负责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负责具体培训工作。各地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教 材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 )。应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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