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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来源:  加入时间:2009-06-25 21:09:33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进一步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并办理市中心城区内(指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县(市)办事处),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坚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严格审查,办理快捷的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出境定居的;


4、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5、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户口在外市或属农村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已办理退离休手续,需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部分提取: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修自住房的总费用。


2、对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最后一笔还贷款中,可提取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3、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它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


(三)其它:


1、考取研究生以上学历,但户口未迁出本市的,先办理封存手续,待毕业分配后凭外省户口及本人身份证再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


2、调离本市行政区域工作,户口也已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可办理全额提取也可办理全额转移;但户口未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只办理转移,不得提取,如对方单位尚未开户的,可在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先办理封存手续。


第六条  职工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经办人员在办理其相关手续的同时,须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部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年内不得享受个人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特殊情况(如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地震,火灾等)可在管理中心确认的基础上,视情办理。


第八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三、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职工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时,应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共同资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表四),并加盖经办单位的行政印章。


2、缴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3、缴存人缴存证或缴存卡,或查询卡。


4、个人在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受托行的开户银行存折;用于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帐号证明


(二)不同资料:


1、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正式批文或证书(批文均需为县级以上相关单位核准,并加盖印章的批文)。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式原始文件,以及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3、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或下户证明。


4、调离本市行政区域工作,户口也已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工作正式调动通知书,及公安部门的户口迁出证明;户口并未迁出本行政区域,只办转移的,仅需提供工作正式调动通知书及对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及开户账号。


5、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低保证或救济证。


6、户口在外市或是农村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籍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式原始文件。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书;或被宣告死亡的登报报刊资料及其公安机关的下户证明。


8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已办理离退休手续,需提前一次性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同时提供截止提取时间银行还贷情况通知单及其退、离休文件(证书)。


9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⑴购买现住住房的,应提供经政府房地产部门备案的购房买卖合同书和已缴房价总值30%以上购房款票据,以缴款时间为准,12个月以内有效;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过户《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以发证时间为准,12个月以内有效。


⑵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发证时间为准,3年以内有效;或提供房屋产权证,以发证时间为准,1年内有效。


⑶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危房项目鉴定修善通知书》,房屋大修按照国家建设部规定,仅限于房屋承重墙体的崩塌复原,房顶塌损全面翻修,墙基严重塌陷的复原。


10对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由所在银行刷出的个人贷款还贷情况表,⑴、属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买卖合同书;⑵属非公积金贷款的,所在银行签出的并具有合同编号的《个人住房借贷合同书》。


11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它不可抗拒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


⑴属于自然灾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报告书。


⑵属于身体状况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报告书。


⑶个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书及单位证明。


第十条  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原则上必须由缴存职工亲自办理。如属特殊情况,缴存职工本人不能办理的,代理人必须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第九条有关材料。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1、由配偶代理办理的,必须出具结婚证原件。


2、由其他人代理办理的,必须出具双方身份证明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书。


3、缴存人死亡,有合法公证遗嘱的,按遗嘱要求由受益人持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办理提取;无遗嘱的,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由受益人办理提取手续,受益人较多的,可由共同受益人自愿签字留纹委推其中一人,办理提取手续,并需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继承证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指需提供的资料,均须出示合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均须以B5纸为标准规格,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受理后原件返还。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职工,可按下列程办理提取手续:


㈠职工申请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㈡单位审核


①单位须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为提取人填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印章,签上单位经办人姓名,交由提取人带往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办理。


②非缴存人亲自提取,而由其他人代为提取的,可由缴存职工个人写出书面委托,并提供缴存职工在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委托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含账号页),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对缴存人及其代为提取人的关系出具单位证明。


㈢中心审批


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应根据职工报送的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同意提取的,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工作人员须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三人签字办理(即:受理经办人,审核打单人和审批人);不同意提取的,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受理经办人员必须给提取人进行解释,说明原委。


㈣经审核批准提取的,由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负责将职工提取金额一次性转入提取人所提供的缴存职工个人存款账户内;还贷提取金额一次性转入提取职工(或配偶)贷款账户内,转入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到帐,职工可持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提供的银行存折到银行查询。


五、监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对提取人初审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失或冒领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可由管理中心依法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有权检举、揭发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六、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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