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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补偿条例》应当长出牙齿

来源:赣州晚报   加入时间:2009-12-21 19:52:48  

如果新《条例》不长出牙齿,没有有力的救济措施,这些条款最终也会同《物权法》一样流于形式。

12月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召开了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扬子晚报》12月17日)

根据专家的介绍,正在讨论中的《拆迁补偿条例》修改草案,呈现许多亮点:比如,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先补偿后拆迁”有望写进新条例,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尝试对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进行了界定等等。

然而,在我们为《拆迁补偿条例》修改翘首以盼的同时,野蛮拆迁的事件却仍层出不穷。黑龙江省东宁县今年提出“三年内拆除县城内剩余的60万平方米平房”的要求。在强制拆迁中,发生了多起暴力事件,甚至还引发了被拆迁户自焚事件。而在广州,12月16日,一女子买菜回来发现自己总面积30多平方米的房子突遭拆迁变成平地。

毫无疑问,许多野蛮拆迁事件的发生,与现行《拆迁补偿条例》倾向于保护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利益有关系,但许多事件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公然违反《拆迁补偿条例》有关。就拿黑龙江省东宁县野蛮拆迁为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姜明安教授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须是建设人、用地人。而东宁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拆迁手段获得土地,再将土地转让,由他人建设,不符合中央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人必须具有“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件。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没有资金,没有安置房屋,却以拆迁人身份代表政府买断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再从出让土地中牟利,与拆迁规定不相符。

想当初,《物权法》出台后,多少人为之欢欣鼓舞。但《物权法》中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行有力保护的条款在实践中被架空,因为《物权法》根本就没有长出牙齿,没有有力的救济措施来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同样,《拆迁补偿条例》也没有长出牙齿,使得《条例》中公民享有的有限权利,无法在现实中得到有效保障。

虽然在现行《拆迁补偿条例》中规定了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这只是一种事后的救济,而且,由于法院的人财物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这种有限的救济也无法实现。可想而知,即使《拆迁补偿条例》修改,增加了许多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有利的条款,但如果新《条例》不长出牙齿,没有有力的救济措施,这些条款最终也会同《物权法》一样流于形式。

要让新《条例》长出牙齿,就必须规定司法裁决终极原则,没有法院最终裁决,政府不得强制拆迁,而且,涉及政府的拆迁,应当进行异地审理。此外,要增强人大救济和政府的行政救济,对于重大的拆迁事件,当事人有权申请人大组成特定问题调查组进行调查,公民也有权逐级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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