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加入时间:2013-09-03 09:24:51
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为方便公众知晓,条例还规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精确度与时效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采取工程治理或者转移避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此外,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山区、丘陵区的部分地段削坡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