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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夫妻共有房登记双方申请

来源:赣州晚报  加入时间:2013-09-16 17:09:04  

    夫妻共有房所有权登记要双方申请

  《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为防止“一房两卖”可预告登记

  如何防范“一房两卖”?如何避免离婚后在房屋上“扯皮”?……今年10月1日,《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将正式施行,针对市民在房产交易中遇到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房屋登记实行实名制

  《条例》提出,房屋登记应当实行实名制,即申请人应使用真实的中文姓名或名称申请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外文证明文件与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条例》实施后,不能提供真实的中文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人,将无法获准房屋登记。

  《条例》规定,房屋应按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这改变了以往一本房产证上有多套成套住房的情形。

  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登记

  大部分家庭在买房时将房屋写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往往在夫妻不合或行将离婚时产生许多矛盾。《条例》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途径。

  《条例》规定,共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据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由夫妻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仅有一方申请房屋登记的,另一方应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追加登记。《条例》实施后,能更好地确保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权属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房屋登记,一般是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一些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比如,购买的商品房已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预告登记且全额交纳了房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购买者就不用担心无法登记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遗失公告期限减为30天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应向房屋登记机构书面报失,并在所在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声明;声明发布后满30天(现为60天)无异议的,可申请补发。

  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交虚假的材料。具有以下情况的不能登记: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材料,或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登记的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已被依法征收、没收、被依法查封期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有人可分别核发权属证书

  《条例》规定,共有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共有情况。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分别核发内容一致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预告登记遏制“一房两卖”

  为避免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一房两卖”现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钟和 特约记者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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