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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高铁站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

来源: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加入时间:2019-09-04 15:53: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兴国县高铁站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兴国县高铁站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6日),以书面、当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或申请。

    联系电话:0797-5310703
    电子邮箱:lxx201005@163.com
    联系地址:兴国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公室

    附件:《兴国县高铁站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4日

 
兴国县高铁站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兴国县高铁站区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兴国县高铁站区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项目范围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实施单位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兴国县高铁站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征收工作;永丰乡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所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房屋合法性认定

    1.农村房屋的合法性凭房屋产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认定。

    2.农村住宅房屋合法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
    (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原则上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被征迁人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对证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确定建筑面积。
    (2)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批准文件的,载明了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按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建筑面积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只载明了占地面积,没有载明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的,按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3)经核实属于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成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4)经核实属于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11年8月20日《兴国县遏制违法违章建筑十条禁令》发布前建成的房屋,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超出部分按《住宅主体房屋补偿补助标准》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奖励、补助;被征迁人不按时签约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5)经核实属于2011年8月20日《兴国县遏制违法违章建筑十条禁令》发布后至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建成的房屋,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且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超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征迁人不按时签约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未经批准在2011年8月20日《兴国县遏制违法违章建筑十条禁令》发布后建造的房屋,且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
    (3)执法部门下达“停建通知书”后建造的房屋。
    (4)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后未经批准建筑的房屋。

    4.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照《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执行。
    房屋建筑面积由征迁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确定,被征迁人对测绘数据有异议的,征迁实施单位应责成测绘机构及时核实或重新测绘。

    5.房屋占地面积按照房屋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房屋的最大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最大单层建筑面积的120%,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最大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最大单层建筑面积的135%。

    6.客厅、卧室及其一体的厨房、卫生间、车库、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独立厨房,认定为主房屋;猪牛栏、杂间、洗澡间、厕所、简易棚、独立卫生间、独立车库、超出20平方米的独立厨房,认定为附属房。

    四、安置人口、户数认定

    1.被征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纳入安置人口:
    (1)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常住人员;
    (2)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没有安置的士官;
    (3)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
    (4)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
    (5)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6)户籍因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7)未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居民;
    (8)土地来源合法或有政策依据,但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9)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士官,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人员;
    (1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11)户籍不在本地但依法继承被征收房屋的人员。

    2.分户原则:同一户籍下,征地告知书发布时,被征迁人子女年满18周岁的允许分户;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五、拆迁补偿

    1.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按照《住宅主体房屋补偿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给予被征迁人补偿;

    2.拆迁合法住宅房屋,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签约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弃房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弃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的,不予奖励。签约弃房后房屋由政府拆除。

    3.拆迁附属建(构)筑物、设施的,按照《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给予被征迁人补偿,不予安置。

    4.拆迁附属房屋,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签订协议并按时弃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签约弃房奖励。

    5.拆迁经批准新建±0以下未建房基础的,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6.拆迁残墙断壁的房屋,按相应类别结构《住宅主体房屋补偿补助标准》根据破损程度按比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7.拆迁主房屋、附属建(构)筑物、设施的,按房屋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总额的1%给予被征迁人搬迁补助。

    8.拆迁合法住宅房屋,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每户每平米6元/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低于600元/月的按600元/月补助;超过2100元/月的按2100元/月补助。
    临时安置期限自搬迁弃房之日至书面通知交付安置宅基地后六个月;安置宅基地的临时安置期限为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每6个月发放一次。
    对因有老弱病残人员或其他困难确实无法自行解决过渡安置的家庭,政府按实际需要提供周转房予以过渡安置,享受了周转房过渡安置的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助费。

    9.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征迁实施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和评估,并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补偿总额5%的搬迁奖励。

    10.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在本乡范围内公墓区内免费提供安置坟墓用地,并按“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安置坟墓”原则选择安置坟墓用地。无主坟墓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迁移。
    迁移坟墓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迁坟补偿:
    (1)全堂石含花岗岩、红石条、麻石条等材质结构坟墓,每穴补偿3600元;
    (2)砖石结构坟墓,每穴补偿2000元;
    (3)土坯结构有墓碑的坟墓,每穴补偿500元;土坯结构无墓碑的坟墓,每穴补偿220元;
    2年内(以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时间证明为准)血葬的,另外再补偿2000元/穴。坟墓护坎等,按《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

    六、拆迁安置

     1.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实行集中宅基地安置。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宅基地安置,按主体房屋占地面积给予2000元/㎡补偿:
    (1)被征迁人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
    (2)被征迁人户籍虽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不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3)除被拆迁房屋外,被征迁人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还有其他合法住宅房屋。

    3.在宅基地安置时,不论分户情况,被征迁人只能享受原主体房屋占地面积的1:1部分,返迁宅基地面积为12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以购买的不足部分面积(分户购买面积之和)最多不超过59㎡。

    4.合法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小于返迁宅基地面积的,不足部分由被征迁人按照2000元/平方米向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支付购买费用;合法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大于返迁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照2000元/平方米向被征迁人给予补偿。

    5.返迁宅基地安置区位置,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提出,由征迁实施单位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确定。

    6.宅基地安置点由政府负责场地平整、通水(含集中供水)、通电、通路,集中安置宅基地±0以下由政府统一免费建设。±0以上由安置户组建理事会负责统一建设,再由被征收人据实分摊建设费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立面、统一层高”的要求以及县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图纸要求,在统一安置的建设点内建设房屋,建筑层数为三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50㎡,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0.4米。

    7.宅基地安置按照“先弃房、先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被征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根据完成搬迁弃房验收时间确定《宅基地安置证》的序号。被征迁人按照《宅基地安置证》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择返迁宅基地位置。被征迁人在征迁实施单位发布选择宅基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未选的,其《宅基地安置证》序号作废,在其他被征迁人选完后重新排序选地。

    七、违法建筑处理

    1.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房屋的,按照已装修框架结构550元/㎡、未装修框架结构450元/㎡、已装修砖混结构450元/㎡、未装修砖混结构380元/㎡、已装修砖木结构350元/㎡、未装修砖木结构300元/㎡、圈梁基础150元/㎡的标准给予人工费补助,除此不予其它补偿、补助和安置;被征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房屋的,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2.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处理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征迁人仍不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组织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3.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障与监督

    1.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由征迁实施单位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转入被征迁人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迁人,视同补偿到位。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腾地搬迁。在限期内仍不腾地搬迁的,依法组织强制实施。

    2.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拨付到乡镇专用账户。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负责接受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九、其他事项

    1.房屋拆迁补偿、奖励、补助等款项在返迁宅基地购买款后,在被征迁人弃房后拆除房屋前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

    2.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3.拆迁用于出租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出租人必须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
    涉及抵押、买卖等有关债权债务的,由被征迁人与对方自行处理有关事宜,但不能影响房屋的征迁。

    4.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综合研判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兴国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裁决。

    6.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住宅主体房屋补偿补助标准
          2.附属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零星果树、篁竹、毛竹等补偿标准

    附件1:住宅主体房屋补偿补助标准


    附件2: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一、
    砖混结构房屋:350元/㎡    土木结构房屋:150元/㎡
    砖木结构房屋:260元/㎡    简易结构房屋:100元/㎡
    简易棚:50元/㎡            砖石护坎:180元/㎡
    门楼(坡顶式):2500元/座  门楼(板式):1000元/座
    围墙(砖):100元/㎡    围墙(土):50元/㎡
    沼气池:2500元/只         粪坑: 300元/只
    圈 井:2000元/口           三格化粪池:1500元/只 
    三合土晒坪:20元/㎡  现浇水泥晒坪、进户道:60元/㎡
    坡屋面按投影面积:220元/㎡ 
    电话、有线电视、网络设施迁装:200元/户
    水表、电表迁装:600元/只(含外管、线及配电设施等)
    家用自来水: 1600元/套
    说明:围墙的基础深按墙高的1/5计算;护坎体积按实测数据,另加基础部分计算(基础可按平均深1.5m计算)。

    二、未建成房屋补偿:
    新建圈梁基础:120元/㎡(以基础外墙边实际计算面积)
    新建无圈梁基础:60元/㎡(以基础外墙边实际计算面积)

    三、无顶盖的墙体按围墙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四、因陈旧而倒塌的房屋基础按30元/㎡补偿。

    五、土地补偿(附属房及有界庭院占地)
    无证:65元/㎡ ;有证:800元/㎡ 。

    六、其它房屋(如烤烟房、旱厕、猪牛栏等)按实际结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附件3:零星果树、篁竹、毛竹等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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