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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X463线隆坪至上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加入时间:2019-12-06 09:33:59  

关于兴国县X463线隆坪至上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隆坪乡隆坪村、高园村,永丰乡荷岭村村民:

    兴国县X463线隆坪至上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隆坪乡隆坪村、高园村,永丰乡荷岭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兴国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二、征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隆坪乡隆坪村、高园村,永丰乡荷岭村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面积及青苗、附着物数量
    (一)本次征收土地面积约240亩,土地类型包括水田、菜地、园地、鱼塘、旱地、宅基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预留土地等(具体征收地类面积以实际测量登记为准)。
    (二)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型及数量等内容(具体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型、数量以实际现场调查测量确认为准)。
    (三)应当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认定:1.由征收部门会同房屋权利人进行实地勘测,予以认定。当有争议时,由征收部门组织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实地勘测为准,予以认定。2.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抢建、抢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认定,不予补偿。3.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照规定执行。4.房屋占地面积按照房屋齐檐滴水面积计算。
    (四)征收住宅的主体房屋(包括与主体房一体的厨房、卫生间、车库,其余均视为附属房)。

    四、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意见》(兴府发〔2015〕19号)规定,按“同宗同价”的原则,本次征地补偿执行Ⅲ类标准,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水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塘35406元/亩;旱地23723元/亩;林地12393元/亩;未利用地7082元/亩。

    (二)征收土地乡、村工作经费
    以到组农户征收土地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为基数,乡提取7%为征地工作经费,村提取8%为征地工作经费,用于本次征地零星工资、伙食补贴和村农田水利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测量费用。

    (三)青苗、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按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兴府办抄字〔2016〕10号)同意的补偿标准执行。耕地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
    2.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征收合法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住宅主体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它建(构)筑物和设施按照《X463线隆坪至上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具体详见附件)。
    (2)经批准新建正负零以下基础但未建房的,只给予货币补偿。
    (3)征收残墙断壁的房屋按相应类别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根椐破损程度按比例补偿;残墙断壁房屋及因陈旧倒塌的房屋只给予货币补偿。
    (4)征收未完成一层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已建部分进行认定,并按相应类别结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四)支付对象
    1.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3.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款,由权利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发放30%,搬迁完成后由搬迁户提出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拆迁到位后发放另70%房屋征收补偿款。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所得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征地安置政策
    (一)实行货币补偿,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因本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兴府办发〔2015〕11号文件规定,予以认定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享受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等有关保障政策。
    (三)宅基地安置方式:自行选择宅基地方式进行安置。自行选择宅基地必须符合《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得使用耕地,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山坡地;其中每户主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等规定。房屋安置及杆线迁移必须符合《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并经乡(镇)、村踏看同意后按程序审批,免除一切规费,仅收工本费。

    六、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19年12月 5日至 2019年12月18日(告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附件:《关于印发兴国县X463线隆坪至上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兴府办字〔2019〕48号)

    联系单位: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兴国县凤凰大道49号
    联系人员:张文权、肖梦彬
    联系电话:0797-5310703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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